第五届日照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电商平台
第一条??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开展日照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活动。通过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方式,补贴消费者,拉动文旅消费。为便于与合作电商平台和商户做好日照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市级消费券)的发放、核销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日照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委会)。
第三条??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涵盖A级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和文化体验等领域。
第四条合作电商平台是指为增加市级消费券使用的便利性和产品推广渠道的多样化,经市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确定的符合消费季需求的综合类电商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合作商户是指在合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且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日照市内文旅企业。
第五条??市级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设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通用券可用于购买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定向券可用于购买文艺演出、日照市内A级景区门票和旅游线路、定向活动上销售的产品。参与消费季的商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有效的市级消费券。
第六条??市级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原则上有效期为48小时(具体有效期根据票面实际标注为准),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逾期作废,如使用作废的市级消费券责任由平台和商户自行承担。市级消费券不可与省级、区县级文旅惠民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
第七条??合作电商平台需在平台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开设消费季专区,严格筛选符合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要求的优质文化、演艺、旅游类商户加入专区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文化、演艺、旅游类产品,统一宣传推广。专区内的产品需在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内并如实填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各项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所有参与消费季的商户和可使用市级消费券的产品及服务均须由合作电商平台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市级消费券。禁止储值卡使用市级消费券。
第八条??市级消费券使用额度比例根据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所属类别由组委会办公室确定并书面通知合作电商平台设置生效。产品销售抵扣市级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市级消费券补贴比例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文艺演出类产品使用市级消费券补贴比例不超过产品售价的50%。
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一张市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不可拆分为两笔及两笔以上消费。消费者在同一家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市级消费券消费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市级消费券补贴资金根据组委会办公室与平台和商户的具体协议内容结算,由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合作电商平台须根据组委会办公室要求,与消费季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按时回传相关交易数据,用于组委会办公室实时分析用户消费行为,掌握消费动态。
第十条?消费季活动期间合作电商平台须限制每家商户使用市级消费券每日额度上限为1万元,总额度上限为10万元。该限制由各合作电商平台操作执行,超额部分组委会办公室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合作电商平台需在平台首页首屏显著位置挂接市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活动实时资讯,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季活动宣传。
合作电商平台须督促本平台有实体店的商户在店面显著位置摆放消费季专用标识、市级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资料,做好消费季宣传工作。